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2-08-12 10:44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添附房屋;继受取得包括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
2023-05-11 15:01
房产债权不可以质押,房产作为不动产只可以进行抵押,进行质押的财产应当是动产或者可以出质的权利。房产进行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
2025-03-29 15:06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不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023-05-23 16:48
并可依法享有房屋和林木的所有权;公民享对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70年使用权,对吗?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24-12-19 13:54
农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宅基地的所有人实际上仅拥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