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
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022-09-21 14:00
一、法律爱调解,故法官爱调解。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部分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诉前调解。可见,法官有组织调解的义务和责任。
二、调解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在诉讼中,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引导工作,很有可能造成败诉方当事人长期以正当或不正当的方式维权。而调解给予双方最后一次处分权益的机会,通过协商,每个人虽然不会“赢”得太多,也不会“输”得太惨。
三、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一方面,调解后当事人通常会撤诉或是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一般不再有后续诉讼程序,调解书生效后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这是对双方诉讼成本减少最直观的表现。
四、调解有利于缓解执行难。调解书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通常无需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
五、无论何时,当事人都有着绝对的主动权
(1)在调解开始前,只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都不能强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可以随时提出,法官都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回到法律框架来继续审判。
(3)在结束调解后,双方在调解时曾承认的事实、曾同意作出的让步,都不再算数!
(4)双方可以在调解书送达之前的任意时间无理由反悔。
2022-10-13 14:46
法官会劝原告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调解是要两方自愿的,通常法官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会提议,不愿意调解的能够直接不用调解,愿意调解的,两方各自让步,这是很常见的处置纷争的方式。
2022-08-11 10:09
二审不会维护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不会偏袒一方,会在出公正的做出判决,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上诉到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2022-08-09 13:56
二审法官不会偏袒一审法官,二审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进而做出裁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022-08-10 09:58
二审法院判决有多种可能,可能维持原判、可能发回重审,也可能做出改判。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