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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 2024-06-29 14:11 标签: 行政诉讼 管辖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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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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