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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偷录的录音是证据吗

劳动工伤 2024-06-27 13:50 标签: 劳动仲裁 录音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偷录的录音一般不算证据。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必须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录音证据要被采纳,需要满足以下两点:
1、不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
2、录音清晰明确,内容能有效印证待证事实,并且通过司法鉴定等能确定录音对方的身份。
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录音证据才可以保证其有效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的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陈静律师

陈静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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