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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顺序

其他 2024-06-06 15:02 标签: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顺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包括: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其次,法庭会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进行作证,同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接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然后,宣读鉴定意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最后,宣读勘验笔录,记录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这一顺序旨在确保法庭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审判工作奠定基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杨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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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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