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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归谁

其他 2024-05-29 14:45 标签: 诉讼时效 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乃指在民事权益遭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权利,当时间期限届满之时,债务方有资格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诉讼时效的实现以及义务人所享有的此项抗辩权属于民法领域中为义务人提供的一款重要保护措施,职责在于义务人需对诉讼时效起始及截止日期举证说明;
其次,针对“提出诉讼时效冻结”这一论点,实质上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抗辩观点的再次反驳,相应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冻结之人承担;
最后,主张“诉讼时效冻结理由的消失”这一命题,实际上是对于已发生过的诉讼时效持续事件的再次否定,此时义务人需负担举证责任,证明冻结之事由已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古润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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