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什么

房产纠纷 2022-08-12 10:50 标签: 房屋出租 解除合同 条件

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失;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不定期租赁;不可抗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刘睿律师

刘睿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