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大棚房强拆一般不予补偿。“大棚房”顾名思义,就是大棚里盖房,农业用地被非农业使用。“大棚房”其实是打着建设生态大棚旗号,把大棚建成房子、院子,甚至是带房子的农家院的做法,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不存在违规大棚房强拆的赔偿问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2-09-08 14:23
没有被叫停,是进行合理整改。早期很多关于大棚房强拆被叫停的言论,主要是因为避免一刀切这一政策调整而来的,但是避免一刀切,并不是意味着大棚房整改活动就不进行了,只是说要合理进行整改,比如针对非农业的大棚房肯定是要进行拆除的。
2024-05-15 13:45
遇到暴力强拆千万不要冲动以暴制暴,要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对自己人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另外要做好强拆现场取证,取证工作需要证明的是: 地点、时间、人物、车辆、现场情况这五个要素。
2023-02-16 16:24
大棚房,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以农业设施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一是破坏农业生产,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二是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房子建成后向城市居民租售,还附送大棚,使农民失去了耕地,长久生活失去保障。三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土地法规体系; (2)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统计,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技术规程,査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在各部门、各使用单位的分配利用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地类的变化,定期更新土地统计数据; (3)权属管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核发证书,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掌握土地的权属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4)承办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5)土地利用管理。合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各项建设占用土地的年度控制指数,监督监察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查处制止各种违法占地的浪费土地的行为。
2022-08-10 16:00
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是一种紧急事务,情急之下,使用公民的私人工具追捕犯罪嫌疑人是被法律允许的。但是,事后一定要及时归还,如果造成了损坏,也应该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赔偿,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22-11-22 15:44
警察征用车辆造成损失由公安机关来赔偿。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