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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12 10:19 标签: 以管辖权 为由 驳回起诉 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立案后法院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驳回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斯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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