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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欠缴的公积金由谁主张

法律顾问 2022-08-12 11:34 标签: 企业注销 欠缴的公积金

正常来说,企业不应发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时期,部分企业在机制转换过程中,经济效益滑坡,亏损现象也常有发生,企业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出现了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下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旦这些企业破产,就会发生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清偿”的精神,单位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的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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