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要履行好防控主体责任,做好防控预案和防护物资储备。 2.风险报备。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外出返回企业员工外出史,问询其有无疫情风险地区(含入境、省外)旅行史、居住史、有无接触新冠肺炎感染的确诊病例,做好登记上报,并全力动员在疫情风险地区的员工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工。 3.考勤登记。实行企业全封闭式管理,对单位人员实行实名制考勤、登记和核查。 4.异常处理。在企业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健康码且做好登记,并要求佩戴口罩。必须建立企业员工自测体温增高、达37.3℃以上(或在37℃上下浮动),或有异常症状报备登记制度。发现有发热等异常症状的疑似病例者不得入企,嘱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一旦企业发现有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按防控预案进行处理。 5.卫生消毒。加强企业重点区域管理,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对工人宿舍、食堂、卫生间等重点区域经常开窗通风、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及时做好工作现场、生活区的垃圾处置、污水处理。 6.聚焦疏散。企业食堂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避免人员聚集,在人员较多的场所有明显的“一米线”标记。 7.防控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循环广播等途径,面向企业人员开展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8.责任追究。要履行个人报告制度,对缓报、瞒报、漏报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0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2-08-12 11:36
经过全国人民的努力,我国疫情控制的非常成功,现在疫情总体上处于零星散发状态。企业应该采取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
1.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2.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
3.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
4.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5.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6.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7.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8.做好医务服务。
9.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10.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1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科学认识疫情,不要过分恐慌,不信谣不传谣。
2022-08-12 13:39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12 11:22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依法给予处罚。”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02-04 15:11
能否出国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我国没有强制性禁止出国的规定,但能否出国还要看其他国家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国家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入境管制措施列表》可知,许多国家都对应对疫情期间外国人的入境出台了相关政策,有的需要进行严格的检测,如阿富汗,对抵阿国际航班上所有乘客进行体温检测,发现疑似病例,及采取隔离措施。
2022-08-11 16:53
近些年来,疫情防控成为国家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