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怎么提供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

法律顾问 2022-08-11 14:12 标签: 夫妻感情不和 证据

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包括: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曹伟律师

曹伟律师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 经济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