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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顾问 2022-08-11 13:51 标签: 司法解释 溯及力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刘世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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