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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副证变更材料

法律顾问 2022-08-11 10:46 标签: 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副证变更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陈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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