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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止审理的情形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8-11 14:53 标签: 仲裁中止

仲裁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中止仲裁:

(1)当事人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参加仲裁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结结果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和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孙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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