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022-08-09 15:45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
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
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
有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
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022-09-30 16:35
处理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指的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要求,对于工伤事必须严肃认真地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该原则是于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提出的。
2022-08-11 13:47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2-08-09 11:36
处理工伤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指的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22-08-10 11:13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