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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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和身份证信息等;
2、夫妻双方是因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并且没有任何的胁迫;
3、双方的子女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4、有共同债务的,应当对共同债务作出处理;
5、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应当对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