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022-08-11 10:29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被我国2021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取代。根据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22-08-11 10:3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22-08-11 10:34
2021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21-01-30 11:4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022-08-10 16:34
破产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