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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职权?

法律顾问 2022-08-11 11:05 标签: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 职权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张艳律师

张艳律师

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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