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赌博司法解释

法律顾问 2022-08-11 10:46 标签: 赌博 司法解释 聚众赌博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予立案追诉的五种情形: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又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追诉标准,也即只要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唐子杰律师

唐子杰律师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工伤 医疗纠纷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