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产前假的规定

其他 2022-08-10 16:24 标签: 产前 假期 规定

例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

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

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放,并且做出勤对待。

法律依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刘文佰律师

刘文佰律师

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建筑工程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