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2-08-25 15:36
一般有三种情况需要变更法人代表:情况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因此需要做法人的变更手续。情况二:公司破产注销,不想将麻烦,因此就会将法人变更为其他人。情况三:法定代表人的股权比例被其他人超过,导致公司需要变更法人。
2022-08-27 09:5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通缉犯、服刑犯。
2、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3、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6、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2022-08-12 13:5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除此之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能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1)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
(2)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与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2023-05-29 08:59
丈夫在外借债妻子不知情的:1、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2024-10-16 10:54
公司在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过失性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
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