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开发票期限,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及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020-12-24 17:31
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022-08-24 09:26
“发票是不可以补办的,但可以到你购买电动车的单位去复印发票存根,然后由出售电动车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盖上公章,这样的复印件法律认可。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2022-08-11 11:5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08-09 14:17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逮捕的期限通常是两个月,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以适当的延长。人民检察院,可以办理直接受理或者侦查案件,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后,侦查或者羁押的期限不能够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已经超过期限后,还是不能终结案件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024-04-30 14:35
不能。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按照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