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意味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其对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022-11-21 10:43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22-08-10 12:0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如下: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09 11:09
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1-12-03 11:29
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与“认定事实不清”还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一审法院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从而裁判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对定案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真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将案件的事实核实调查清楚便对案件进行裁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又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因此,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也是律师向法官发表代理意见的重中之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依法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改判。学理上也称之为“事实改判”。提醒注意,该项中出现的撤销和变更系针对一审的裁定而言,而不包括一审判决。
第二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是正确的,仅仅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而对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也错误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不属于此处的适用法律错误。此处的法律适用错误既包括实体法适用错误,也包括程序法适用错误。学理上对此也称之为“法律改判”。
第三、基本事实不清,是指对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基本的法律关系、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基础性的,也是最基本的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或者认定的不够清楚、不够准确。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系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不够充分或出现了错误,即属于证据不足或法官对证据的把握、分析、认定不够清晰准确所致。二审法院审理后针对此种情况,可作出两种处理方式:其一,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2021-12-03 11:3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6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17条、23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如果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已经采取的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执行人员在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核实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