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制度如下: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本着存放有序、方便查找的原则立卷归档;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做好“八防”(防火、防尘、防污、防光、防虫蛀、防盗、防高温、防水)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3、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4、禁止将明火、食物、水渍、昆虫、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物带进档案室。
5、档案进出应仔细清点和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接手续,案卷调节器用后须准确无误地放回档案箱、柜。
6、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消防器材。
7、进档案室查阅资料,由档案员调出,在专门查阅室内查阅,查阅者不得抽烟、不大声喧哗。
8、查阅人员须凭有效证件或介绍信登记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撕页、涂改,一旦发现由查阅者负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展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服务器机房等。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2022-09-02 16:18
国防科研生产保密物品运输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发布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国防科研生产保密物品运输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军品运输工作),确保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任务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参与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地方军工单位、民口配套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 第三条 国防科研生产保密物品(以下简称军品)是指:国防科研重大工程、重大型号产品和军用核材料、核产品,涉密武器装备产品和精密仪器设备,涉密武器装备原材料和零部件,核心密钥、软件和大宗密件,特殊渠道引进或出口的国防科研产品。 第四条 军品运输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军品谁押运,安全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2022-08-10 09:31
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2022-08-10 16:33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前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的或可能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危害。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021-12-14 09:36
应急管理制度一般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而制定的制度。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022-09-27 16:41
节假日值班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参照《劳动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费。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