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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性质土地私人建房规定

其他 2022-08-09 09:15 标签: 国有性质土地 私人建房 规定

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自己建房需根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的规划而定。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1、建房时的面积限制。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建房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房,不可一户多宅”。这里的户,就是以户口本为准,按户口本的人数来确定自建房的面积,其标准是:1~3人按3人审批,不得超过90平方米;4人按4人审批,不得超过120平方米;5人以上的一律按5人审批,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如果不按这个政策规定来建房,超出面积是违法的,如被执法部门查到,就要接受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拆除等。

2、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个人建房就是用于盖房子的,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出售,是会受到严厉处罚的,甚至拆除。

3、不能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不能随便转让给别人,只可以经过村委会研究同意后,在本村村民之间调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钟秋燕律师

钟秋燕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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