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贴息的计算公式:贴现利息=到期金额*年贴现率*贴现天数/360。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承兑汇票贴息应当根据银行的贴现利率报价确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是指承兑汇票贴现利息与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比例,承兑汇票在银行进行贴现时,不同时间承兑汇票贴现利率是不同的,不同的银行之间也有差异。贴现利率一般以贴现当天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024-10-30 10:14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有:
1、承兑主体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银行会付款给持票人,可以按期收回货款。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账户没有足够的钱。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024-12-19 14:26
承兑汇票是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核心概念是“承兑”。当一张汇票被承兑人签字确认接受支付义务后,它就具有了可转让性,并且在到期日之前可以被持票人进行贴现、转让或兑现。这使得承兑汇票成为企业之间进行信用交易的重要工具。通过承兑汇票,买卖双方可以建立起互信关系,提供了灵活的支付选择,并且可以推迟实际资金的流动,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经营空间。
承兑汇票的使用非常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交易。例如,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以使用承兑汇票来解决跨境支付的问题。持票人可以将承兑汇票贴现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从而提前获得资金。此外,承兑汇票还可以用于企业间结算、资金周转以及购买商品等方面。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性和灵活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承兑汇票的有效期限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承兑汇票具有固定的到期日,持票人在该日期之前可以向承兑人兑现或贴现汇票。如果汇票超过到期日未兑现,那么持票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失。因此,持票人需要确保在有效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行动。
在处理承兑汇票时,各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持票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之,承兑汇票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承兑汇票,企业可以建立起互信关系,提供灵活的支付选择,并且可以推迟实际资金的流动。承兑汇票的有效期限和处理方式也是需要注意的重要因素。各方在处理承兑汇票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22-08-08 15:38
①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② 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 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③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2024-09-03 14:29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有:
1、承兑主体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信用等级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现实交易中,接收票据的一方更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3、风险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高;
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且可向银行贴现提前获取资金。
4、流通性不同:
商业汇票信用等级及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5、汇票到期时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承兑银行按承兑协议,按逾期借款处理,并计收罚息。
2022-08-24 10:19
“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