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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电动车新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3-29 08:47 标签: 电动车 电动车规定

1.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2. 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3. 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

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4. 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李兴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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