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2-08-09 10:01
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2022-11-03 10:29
我国法律的作用体现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2021-12-18 18:28
所谓道德义务,可以拆分成两个词语:“道德”与“义务”。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和规范自己的一种行为准则。而义务就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
道德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道德义务的精神性、道德义务的自觉性、道德义务的意志特征。
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是根据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提出来的,它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无产阶级的道德义务要求把履行对阶级、民族、国家的义务放在首位。对于共产主义者来说,道德义务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职责,更重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斗争的内心需要和高度自觉。
2022-08-11 16:00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2022-08-11 15:50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1983年5月1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统计法律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杂统计法律制度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二、统计地方政府规章。
即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