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2024-06-25 11:46
关于教师的生产假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假期并不包括寒暑假期在内。
如果女士教师在生产假期间恰逢寒暑假,那么他们原本应享受的寒暑假假期可以适当顺延。
因此,关于重叠的假期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补充调整,以及如何实行这样的政策,应该由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毕竟从根本上说,寒暑假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而言仅仅只是因职业特点所安排的休息期,并非国家法律规定的节假日范畴内。
2024-04-26 11:28
教师享受的孕产假共计为158天,此期间并不包含寒暑假期。
若女教师在产假期间与寒暑假相重合,那么寒暑假可以相应地向后顺延,对此具体操作尚需要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从理论上讲,寒暑假对于全体教育从业人员而言其实是基于其工作特点所设计的休息时段,并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节假日,故不与孕产假产生任何抵触。
因此,仅应按照规定的孕产期休假,至于是否可针对重叠的假期另行安排补偿假期,则由各个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2025-01-04 10:58
教师的产假158天,是不算寒暑假的。
原则上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假日,所以说跟产假没有冲突。
只能按照产假休息,能不能对重叠的假期另外安排补假,由各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2022-08-09 17:30
1、教师产假不包括寒暑假。
2、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2-10-28 14:47
“女教师休产假时遇到寒暑假时可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