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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资料都有哪些

法律顾问 2022-09-14 16:15 标签: 报关资料 哪些

报关需要资料如下:

1、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

4、货物装箱单;

5、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6、出口收汇核销单;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10、其它有关单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徐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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