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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顾问 2022-09-28 17:01

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

《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 (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 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 (二)补贴条件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 (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苏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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