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若无遗嘱,房产将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定继承规则发生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无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子女代替其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2022-08-08 15:30
房产没有遗嘱的继承方式: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023-04-28 16:56
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的,其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如果老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其房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等继承该房产,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均等继承老人的房产。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多分该房产的份额。
2022-10-11 10:34
老人房产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房产的登记状况; 3、对房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写明遗嘱继承人信息; 5、制作遗嘱的日期以及本人的签名。 自书遗嘱的需要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 老人私自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5)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022-08-11 10:40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房产。法律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022-08-09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