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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

法律顾问 2022-09-22 10:10 标签: 县级乡村振兴局 职能 职责

县级乡村振兴局职能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查督导工作。

(二)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参与全县脱贫攻坚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提出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拟定中央、省、市、县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分配计划,指导各地对扶贫资金使用备案、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指导扶贫开发项目库建设。

(四)牵头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行业扶贫部门开展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负责贫困村退出检查复核评估工作。

(五)负责东西扶贫协作的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

(六)负责联络协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我县的定点帮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县外、市外、省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帮扶我县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

(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好职责范围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抓好督查督导、统筹调度、信息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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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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