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原民办教师恢复政策

法律顾问 2022-09-23 09:39 标签: 原民办教师 恢复政策 教师教龄津贴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赵亚兰律师

赵亚兰律师

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