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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法律顾问 2022-09-24 09:17 标签: 解释权 公司 性质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周莹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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