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022-10-24 14:29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022-10-21 15:44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2022-08-10 10:5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2022-11-29 08:5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2022-11-30 15:0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