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法人,也就是总公司来承担。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但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也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在法律效力上讲,代持股份协议并未强制要求公证,但公证之后法律效力会更高。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但并不是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因此,凡公司均为企业,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只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态。 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也为该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个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对于会议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国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你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你为了调离,被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你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签订转让协议的,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此时,若撤销协议,则你恢复股东身份,可以行使股东查阅财务报表的权利;若变更协议,则可要求查阅财务报表,或者进行审计,按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公司清算后并不意味着获得不了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清算是非常普遍的,而公司在清算的时候,要对员工进行安置,例如要支付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并且要清偿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贝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2、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主体,它的产生、变动、消灭依法进行;有限公司又是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法人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可以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卖出为融券交易。
劳务公司需要资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