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当面处罚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1、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偷东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不是初次偷东西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具体包括: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正公开的原则; 4、处罚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提行政复议需的手续有: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事项。
若公司偷税漏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构成逃税罪,实行双罚制,即单位和主管人员均要受到刑事处罚。 具体是: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违法记录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因为按照规定,这些资料要存档备查。 但这些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不会对日后的生活产生大的影响。 这些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已被行政处罚,可再刑事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派出所不可以实施行政拘留。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所是没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的; 因此派出所不能实施行政拘留,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拘留五天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直接后果是限制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被拘留人需要在拘留所内度过五天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