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要求订立的合同才有效: 1、订立合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的,不存在欺诈、压迫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没有给对方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合法的,即使合同没有给对方,但合同文件的份数以及持有者这些形式要素并不影响依法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给对方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
定金是否可以退视情况而定。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定金在以下情形可以退还: 1、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的,收取定金一方要全额返还定金;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取定金一方要全额退还定金; 3、定金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的,收取定金一方要全额退还定金,如果因违约而解除的,要双倍退还定金。
自己写的协议书只要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并且经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写的协议书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要约不能够算作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
具备下列条件写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合同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要约的实现需要的条件分别有: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1、预订金大部分情况是可以退还的。 如果支付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现在按合同履行相关约定,是可以退还的。 预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2、“定金”属法律用语,是一种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订金”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