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时候,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撤消抗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等的民事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民事行为。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根据撤消权行使的条件,保证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节;撤消在一年内行使合同)。会计报表在贷款通则规定中,要求必须是经过有关机关(审计、税务机关)确认效力的真实报表,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报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证人的确是精于法律。 2、主合同无效抗辩权。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他依附于贷款合同而存在,虽然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他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证人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可以免除责任。 3、先诉抗辩权。 4、时效抗辩权。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 5、抵消抗辩权。抵消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抵消抗辩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行使: 一是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是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适于抵消; 三是债务都到期;抵消权保证人抗辩之行使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形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信用社怠于形势自己的权利,保证人提出抵消抗辩,可以免除责任。 6、同时履行抗辩。这种抗辩权在借贷合同中比较少见,同时履行抗辩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前后次序的,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7、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发现订立合同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可能将来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拒绝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发现借款人的财产有明显的减少,可以不发放贷款,但是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不安抗辩是成立的。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
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合同)有效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三、合同内容具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般来说,公司之间是认章不认人,故盖错章等于没盖章,合同不成立。如果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则视为该合同成立,即有效。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合伙贷款买房,是有出资比例的。如果双方有约定住房份额,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执行分配产权。 无约定前提,一方如果多出钱,就属于拥有多出的债权,可以主张。
社保和工龄是两个概念,工龄是指当事人的工作年限,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到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书之日为止的时限范围;
看情况: 一、遇到合同写错字的情况,只要对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则该合同还是有效的; 二、如果对方因为合同写错字,提出要终止合同,则该合同终止,即该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按照正规的处理,房地产经纪人签名的经纪合同才有效,并有权按照规定收取经纪费用,其他人员签订的合同没有经纪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在合同中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经纪资格证书号和执业备案号码。执业备案号码等的真实性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
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释明。但是,根据法律精神,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先向当事人释明,并可以建议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
先盖章或是先写日期对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实质的影响,假如没有其他影响合同(协议)效力的情况存在的话,先盖章,或者是先写日期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开庭审理一般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诉讼主体核实及权利告知。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举证,由对方当事人就举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三,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驳和论证。 第四,调解。法庭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向,如果一方证据不足可能败诉的,要抓住调解的机会减少损失。若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则法院不再对双方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