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非能证明签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签订以后不能反悔。
分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按照民诉意见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签订合同的,此时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签订的合同需要总公司的授权和追认,不追认的话,合同无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公司之间是认章不认人,故盖错章等于没盖章,合同不成立。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订货合同签名才能生效。但是一般合同的生效只需具备签字或盖章中的一项即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合同生效的四个要件: ①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这是毋庸置疑的。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合同和协议仅是两种不同的名称而已,只要是有权代表签字盖章就生效了,他们本身没有区别。
不是。效力待定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是指效力有待追认的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