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就离婚的,彩礼也不一定能要回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下列情况的,则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如果对方不返还的,男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儿媳妇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只是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
结婚证丢失能补领,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爷爷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单方债务一般应当直接以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配偶不需要对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进行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后家庭生产经营,则配偶也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 1、结婚的自由,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离婚的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自由的选择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如果是双亲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都在外地打工,由其他近亲属监护; 如果是单亲留守儿童: 父母一方外出打工,由另一方监护或者其他近亲属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方悔婚彩礼能否返还视情况而定。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悔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男方悔婚,离婚后应当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悔婚,离婚后应当返还彩礼。
三金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当做是结婚彩礼中的一类。彩礼的返还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实际接受彩礼的亲属)返还彩礼;否则,彩礼在离婚时不予返还。当然,如果女方自愿返还,则不受此限。
户口迁出状态不能领结婚证。 户口迁出后,还没有落户地的,原户口本已无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没有有效的户口簿,是无法登记结婚的。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对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进行明确地梳理和约定,也可以对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获取的财产权进行约定,但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异地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需要到可以异地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需要提供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