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不能。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被赌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想推翻遗嘱公证的,应当重新去公证处办理新的遗嘱公证,这样以新的为生效遗嘱,之前的撤销,当然,如果不是本人,是其它人对遗嘱公证有异议想推翻的,必须拿出遗嘱公证存在重大错误,去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撤销。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有: (一) 、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 (二)、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 (三)、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一般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就行。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以后,父母就不能随意处置该房产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孩子的名,孩子又小,怎么办理呢,首先做监护权公正,然后由监护人帮忙过户走赠予程序,持赠与公证和监护权公正及产权信息去交税,最终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将房产证变更至孩子名下。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 1.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没有还债义务,应当由其个人偿还。 如果债务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 对此,你不仅要问,分居了,怎么还有可能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举一个例子,分居之前,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就属于这种情形;再如,虽然分居,但共同遇到应急事项,共同举债,也有可能。除此之外,原则上都归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 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 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得给。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