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况下,需要立遗嘱的都是年老的人或者是身患重大疾病的人。 而未成年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但如果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是可以的。
养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是没有权利要求赡养的。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 5、被逼迫或者胁迫离婚。
没有子女没有财产,离婚协议书内容有: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情况、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债权与债务的处理、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法律依据,上述这些,双方要认真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起诉来进行判决处理。
男方争夺私生子抚养权有利条件如下: 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2.男方无子女,而女方还有其他子女。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检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证明、户口薄、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等等。 3.8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跟随父方一起生活。 4.男方的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女方。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住房公积金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 5、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
变更监护人。当父母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不宜担任监护人时,国家就会介入其中,从法律层面,用国家亲权代替传统的父权,通过诉讼撤销父母作为监护人的监护权,防止其再次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
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我国,已经就法定遗嘱的形式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除了公证遗嘱的生效要求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外,其余四种遗嘱订立之后并不强行要求遗嘱人办理公证手续,而这也不会影响到遗嘱的生效。
事实抚养关系的条件有: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不能断绝的。首先、法律是不允许的,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因自认而解除。 放弃抚养也产生不了亲子关系的断决。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放弃抚养权,什么也不意味,你仍旧是父母任一角色,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
子女出生后,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如果父母离婚了,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就是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