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私自扣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返还的,根据现行规定,除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扣款的。相关依据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它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社保项目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对企业来说长期缴纳社保: 1.可以使企业从繁杂琐碎的缴纳事务中解脱出来,节省人事管理成本。 2.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缴纳社保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避免未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风险。 3.使企业更专注于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人事管理的核心职能。 4.给员工带来福利保障,留住人才,使公司稳定发展。 5.创造效益,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员工后顾之忧。
长期合同是“短期合同”的对称,需一年以上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经济合同,或在合同任务完成后,仍然保持合同关系的经济合同。 长期合同原则上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具体应当在合同上注明出现什么情况合同终止,否则合同永久有效。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调整养老金后需要把1到6月份,每个月增加的养老金,补发给退休人员,具体补发时间大概是在7月份开始,有的其他省市是7月初才公布,调整养老金的标准,所以也补发给退休人员今年增加的养老金,大概要8月份或者9月份。
从退休金的计算方式来看,工龄也确实是影响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建立前,工龄是指实际工作年限。而建立后则变成了社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对退休人员来说,工龄始终是影响养老金待遇高低的重要因素。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退职待遇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店铺拆店,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员工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还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产假期间单位给下任务扣工资是不合理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注意:本规定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包含了着女职工的奖金;“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也包含着女职工的奖金。如果扣除了奖金,女职工产假享受的工资,肯定就会比产假之前要低,就不符合本条规定精神。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用人单位规定第一个月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