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1、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 2、养老保险 由于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严重不足,所以在今年下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中,黑龙江省不执行,所 以哈尔滨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是22%,个人是8%。 3、工伤保险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 准费还为,一类至八类分知控制在该行业重人单位职 资总额的02%04%07%0.9%11%13% 1.6%、1.9%左右。 4、失业保险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5、生育保险 牛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6、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 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员工一边没辞职另一边入职的行为违法,如果因此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伤的误工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时间的,没有具体的天数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被单位开除档案,社保手册都应该给本人。原单位应该给你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在你没找到合适的单位之前,你自己可以去社保中心缴纳社保。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星期六一般是不发工资的,因为银行的对公业务周末不上班。 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公司自行安排的,有的公司会提前发放掉,有的会推迟至周一。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公司严重逾期发放工资的,可以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的。
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订立劳动合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订立劳动合同,其不属于劳动者之列。
是不合法的。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一、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2)平等保护;(3)全面保护;(4)基本保护。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包括:(1)双重价值取向;(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
辞职当天结清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出具相关的离职证明材料。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的,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