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的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能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主观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追偿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 二是,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并载明了各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则该连带责任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如判决文书没有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则需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
一般来说,对于短期内的贷款逾期行为,贷款机构会视为非恶意逾期,只要贷款人马上将欠款全部偿还即可,不会再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也不会上征信。不同的贷款机构对贷款逾期时间把握都不一样的。如银行,一般在贷款逾期三天内偿还欠款会视为贷款人非恶意逾期,而对于小贷APP这个时间就会更长,为了追回欠款往往一个星期之内都不会将逾期行为上征信。 而对于长期逾期的行为,贷款机构就会将贷款逾期分类为恶意逾期,贷款被列为“坏账”,这个时候贷款机构会采取各种方式催缴欠款,如上门催收和到公司催收,甚至会将欠款人告上法庭。一般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所以说一般贷款逾期超过120天,就很有可能被起诉。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每家商业银行对贷款的担保人都有各自的要求,但大致会有以下几点共性的特征: 1、夫妻双方不能互相担保,因为两人是同一个经济体,尽管一个人无法偿还贷款,另一个人也是无法偿还贷款的,那么担保就失去了意义。 2、外地人群不能作为担保人贷款,通常银行对借贷人和担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担保人是外地户口,对银行来说存在着巨大的还款风险。 3、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也不能作为担保人。当借贷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是有责任义务帮助借贷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都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4、退休人员不能作为担保人,一般来说,已经退休的人群不管是经济还是在年龄上都是不符合银行担保的条件的。
不同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不同。首先是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转让的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如果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践中,针对借款债权,在继承时必须厘清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分清各个继承人的份额。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履行。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该借款债权没有被处分,应当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余的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民事合同的成立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权利义务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继承只是对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的继承,而并非对合同本身的继承,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以外,继承人不能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当然地取代被继承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合法的债务移转需要构成要件有: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即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②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③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凡是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④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3 )不得让与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欠条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常使用。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主体、客体、内容),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 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 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内容 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不了手,改变不了原有的东西。
我们知道在生活中,当有的人因资金问题,需要向他人借钱,一般借钱是要写借条的,这样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法院处理纠纷时,作为相关的证据。可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没有借条欠条只有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认定为民间借贷。 银行转账记录属于证据材料,但是单凭转账记录恐无法获得支持。在银行转账记录之外还应有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比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要回、能够胜诉,人民法院会查明案件的事实和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对于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连带债务人之一即使是对债权人进行了全部清偿,也不过是清偿自己的债务而已。可是在对于其他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上,则各有负担部分,所以当清偿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共同免责时,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按其负担部分而共同分担。 也就是说,连带债务人在偿还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之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