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借条的还款期,以及还款到期后最后一次的催款期是什么时候。 如果最后一次催款期是在三年之内,那就还在诉讼时效之内。诉讼时效是三年。 如果超过三年,可以起诉。但是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会不支持你了。 当然对方同意也是可以偿还的。
1、性质不同 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都为债的移转。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人的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债的移转仅为广义的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而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并不改变。所以移转与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不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标的发生改变,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改变。 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新取得债权或承担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移转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借款人的借款未清偿完毕就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但以遗产为限,超过遗产的部门债务人的继承人没有清偿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建议债权人准备好证据材料及时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恶意转移财产。
法定抵销指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的前提,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发生的对等债权、债务。 (2)双方债权、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未届清偿期的债权也可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相同,如都是支付金钱。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具备上述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有三种情况例外: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法律禁止扣押的抚恤金、 抚养费等生活必需费用。 二是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如不作为债务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例如劳务、讲课、受托处理事务、开发技术。 三是合同约定不得抵销的。
能免除债务的要求主要有三点: (1)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2)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3)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没有借条,如果有其他证据也能够受法律保护,如果有其他合法证据,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钱就能要回来的。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比如欠款录音、手机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没有借条,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仍有胜诉可能,胜诉后借款人仍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间个人借贷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另外,如果借贷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那么这部分利息是无效的。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法院已受理个人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可以要求冻结被告财产的问题,搜集被告的财产线索,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名下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还款日期没有到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若能协商一致,由债务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是可以的,但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还没有违约,在债务没有到期的前提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但实务中如有确切证据形成以下几种情形,虽然债权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提前还款: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例如采取措施不正当减少或者转移担保资产,使得资不抵债,其行为以表明不准备归还到期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构成违约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