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土地征收的公告的时间至少为三十日。 公告的内容为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未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人必须归还非法征收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被征收后没有使用的处理如下: 1、闲置一年且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 2、闲置二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抵押的方式流传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拆迁主体不同。 顾名思义,商业拆迁其主体应该是商业人员,在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企业家群体上。 而政府拆迁,是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据地方政策进行。 二、拆迁目的不同。 商业拆迁是盈利性开发,是一种有偿平等交易,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而政府拆迁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非营利性,需要给被征收人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拆迁补偿。 三、拆迁范围不同。 商业拆迁很多是针对一户或是几户的房屋的征收拆迁,特定性比较强。 而政府征收拆迁一般都是一个村或是一个区域,涉及范围比较广,且除了包含国有土地上及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还包含集体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 其被拆迁的人数和范围都要比商业拆迁宽很多。
草地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1、强占别人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强行侵占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占地建筑物、可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1、违建房屋应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强拆。 2、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